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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哲环球

    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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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3民初26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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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19-11-15 2020-05-29
    2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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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1民初1085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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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9-01-11 2019-03-25
    3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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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执保213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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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12-26 2018-12-29
    4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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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191财保72号 -

    申请人-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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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8-11-21 2019-02-26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0193民初26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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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G79 2020-01-16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193民初2604号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材料、传票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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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193民初2604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一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 三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四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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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3民初2604号原告深圳市银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四川斐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成都一家大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三四川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四中哲环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未付货款17979582.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滞纳金以未付货款额为基数,按1‰/日的标准,自2018年9月10日起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2日的滞纳金为575346.64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47595.86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在第一项诉讼请求项下,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款项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请求判令被告三、被告四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不能清偿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请求判令四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因诉讼衍生的一切费用。以上1-2项诉求金额暂合计为19402525.08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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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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