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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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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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8执保87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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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1 | 2021-06-30 |
2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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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8民初1232号之一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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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2 |
3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曲靖云铝淯鑫铝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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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328执保82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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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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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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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7101行初15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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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2-22 | 2021-03-31 |
5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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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7101行初16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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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2-22 | 2021-03-31 |
6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宜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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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7101行初17号 | 其他(城建) |
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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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 2021-02-22 | 2021-03-31 |
7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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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5执826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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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1-16 |
8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昆明山创电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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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5民初176号 |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
当事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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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3-30 |
9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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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8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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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19-12-14 | 2019-12-26 |
10 |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云南星源肥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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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3执指2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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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19-12-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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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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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被告- 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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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与被告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预付款项6,363,312.58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相应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57,879元,由被告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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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2 |
(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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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被告- 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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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5081号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诉被告石林县生宏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6363312.5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以欠款6363312.5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的自2019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止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双方自2011年至2015年2月存在贸易往来,在此期间内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采购合同》等多份买卖合同,贸易方式系以原告支付预付款的方式,向被告购买烟煤、洗精煤。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从2011年11月24日开始向被告支付预付款,但被告并未足额向原告供货。2019年12月10日,原告通过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云南分所向被告出具《往来账项询证函》(编号HZ-67),双方确认截止2019年10月31日被告应向原告退还预付货款共计6363312.58元。原告屡次催促被告退还预付货款,被告都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严重影响了原告的资金流动和生产经营。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另,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3日下午14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举证期限于该日届满)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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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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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8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被告- 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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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云0103民初8599号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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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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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03民初8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被告- 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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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9)云0103民初8599号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即2019年10月30日上午9:30在本院6楼2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人:胡萍法官电话:0871-64884157接待地点:昆明市白云路盘龙区人民法院3楼302号(民庭接待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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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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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41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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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初141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 被告- 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策商贸有限公司 肖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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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6)云01民初1413号云南恒策商贸有限公司、肖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策商贸有限公司、肖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16)云01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代垫本金500万元、违约金100万元,合计支付600万元;二、被告云南恒策商贸有限公司、肖勇对上述代垫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追偿;三、若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有权对被告肖勇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永川区万金路23号房屋【证号:房地产证(押)2014字第05561号】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经贸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00元,由原告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0%,即35120元,由被告云南康和棠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恒策商贸有限公司、肖勇承担60%,即5268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定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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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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