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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田一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绥定大道二段75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16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小红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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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渝0105民初1531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刘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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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6-16 2021-08-11
    2

    刘小红与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张勇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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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05民初1136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原告-刘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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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05-08 2021-08-11
    3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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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703执341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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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4-27
    4

    张丹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织金县珠藏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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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0524民初3709号 排除妨害纠纷

    原告-张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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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2020-10-12 2020-11-01
    5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余素兰、赵治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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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渝01民终6738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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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9-15 2020-09-23
    6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黎波、赵治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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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4民终9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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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08-28
    7

    华建忠与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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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1824民初15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华建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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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棉县人民法院 2020-04-15 2020-04-21
    8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四川升迪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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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703执1483号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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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2019-12-22 2020-05-28
    9

    任小松、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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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川民申5153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再审申请人-任小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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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07-09 2019-10-28
    10

    余素兰与四川煤田--三七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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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05民初2588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余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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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9-06-28 2020-09-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渝04民终9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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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渝04民终9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上诉人-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黎波 赵治合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当事人-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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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9)渝04民终910号赵治合:本院受理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黎波、赵治合原审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为满3个月,或涉外为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9年8月27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8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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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8
    2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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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黎波 被告-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志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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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40民初642号赵志合:本院受理黎波诉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3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3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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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3-25
    3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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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黎波 被告-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治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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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40民初642号赵治合:本院受理原告黎波诉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治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240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2月25日上传日期:2019年02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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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5
    4

    (2018)渝0156执异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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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156执异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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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156执异56号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本院受理张坤吉申请执行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人安建波申请执行(2018)渝0156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变更张坤吉申请执行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为安建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18)渝0156执异56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1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1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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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10
    5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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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渝0240民初64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黎波 被告-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志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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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8)渝0240民初642号赵志合: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黎波诉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8月07日上传日期:2018年08月0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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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8-07
    6

    (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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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曾庆利 被告-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治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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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赵治合: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利与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治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治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曾庆利律师费152382元;二、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曾庆利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3月06日上传日期:2018年03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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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3-06
    7

    (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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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曾庆利 被告-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赵治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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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4757号赵治合:本院受理原告曾庆利与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赵治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赵治合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58382元;2、请求法院判决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被告赵治合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标准:以158382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米君联系电话:(023)6718897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0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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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20
    8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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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照宏 被告- 赵治合 杨春燕 张埔炽 张勇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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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赵治合、杨春燕、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照宏诉赵治合、杨春燕、张埔炽、张勇、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作出(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治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返还原告刘照宏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8日起,以应还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二、被告赵治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支付原告刘照宏已垫付的律师费3万元。三、原告刘照宏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299号2栋5-1号房屋一套优先受偿。四、原告刘照宏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重庆市渝北区民安大道491号1幢1单元15-5号房屋一套优先受偿。五、被告张勇在被告赵治合向原告刘照宏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在被告赵治合向原告刘照宏的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在被告赵治合向原告刘照宏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上述第一、第二项中,被告赵治合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原告刘照宏承担赔偿责任。九、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经营管理财产不足以承担赔偿责任的,由被告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十、驳回原告刘照宏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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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11
    9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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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照宏 被告- 赵治合 杨春燕 张埔炽 张勇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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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赵治合、杨春燕、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照宏与被告赵治合、杨春燕、张埔炽、张勇、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一三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工程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7月28日上传日期:2017年07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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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28
    10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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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刘照宏 被告- 赵治合 杨春燕 张埔炽 张勇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 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 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信龙宫城地质勘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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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渝0106民初16115号赵治合、杨春燕、张埔炽、张勇、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煤田地质一三七总公司、爱晚宏宙(贵州)投资有限公司、重庆信龙宫城地质勘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照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们归还400万元及利息并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其自行放弃了依法享有的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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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1-1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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