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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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付婷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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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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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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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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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裴玉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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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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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程晖、吴品芳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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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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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良、蒋方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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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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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克伟、陈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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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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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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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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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廖东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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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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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新春、张海彬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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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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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列丽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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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列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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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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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141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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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418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季长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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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4182号季长森:我院受理的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季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2民初1418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833.35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罚息人民币5351.67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6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刘利联系电话:(023)67177560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7月09日上传日期:2019年07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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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9 |
2 |
(2019)渝0112民初83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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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83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方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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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8335号方忠伟: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被告方忠伟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利息833.3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罚息2596.67元(暂计算至2019.2.28);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19年9月30日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蒋祯莲联系电话:67177503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26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2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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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3 |
(2019)渝0112民初783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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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783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钱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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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7835号钱炜:本院受理原告重庆中金同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为: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5000.1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罚息人民币5724.39元(暂计至2019年2月28日);上述费用合计107391.09元;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为开庭三日前,本案定于2019年7月29日9时3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调解室(一)开庭审理(2019)渝0112民初7835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郭建蓉联系电话:(023)67188171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0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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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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