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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范范之辈

    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3号1幢801室-810L-121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彭海莹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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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108民初571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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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20-11-28 2021-03-05
    2

    陈某与于某、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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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陈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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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020-08-25 2020-12-17
    3

    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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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沪0115执6179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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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8-30 2019-07-02
    4

    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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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115民初90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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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8-01-18 2018-04-01
    5

    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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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115民初905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上海求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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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7-11-24 2018-04-01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中关村领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彭海莹 于森 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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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G60 2020-07-1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原告陈丽芬与于森、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志桐、彭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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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丽芬 被告- 于森 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彭志桐 彭海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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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彭志桐: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丽芬与于森、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志桐、彭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彭志桐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O二O年九月三日535302702020-09-0318:13:52:188(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原告陈丽芬与于森、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志桐、彭海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志桐,公告,判决,逾期,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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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3
    2

    (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原告陈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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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陈丽芳 被告- 于森 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彭海莹 彭志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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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于森、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海莹、彭志桐:本院受理原告陈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于森向原告归还借款9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3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9年5月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北京范范之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彭海莹、彭志桐对被告于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4月2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530267092020-01-1315:49:46:926(2019)粤0113民初14897号原告陈丽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被告,原告,规定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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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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