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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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得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天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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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49387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得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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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1-27 |
2 |
中山市夏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天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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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28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夏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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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1-11 | 2019-03-21 |
3 |
中山市嘉年华广告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兆天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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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514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嘉年华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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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13 | 2020-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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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304民初2280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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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28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夏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兆天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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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22805号深圳市兆天文化艺术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夏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适用简易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21218.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21218.31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利息(暂计至2018年1月28日利息为738.4元);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上午14:30,开庭地点为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第二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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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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