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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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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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23民初120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 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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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42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租金132815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以13281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被告武宁县利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日联系电话:0792-2829229联系人:周剑(法官)联系地址: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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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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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上诉人九江庐山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关于上诉人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硕康塑业有限公司、刘新云、刘晖、陈蒙康,陈楚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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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九中民终字第509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上诉人- 九江庐山胶囊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江西硕康塑业有限公司 刘新云 刘晖 陈蒙康 陈楚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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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庐山胶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九江庐山胶囊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武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原武宁县万福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西硕康塑业有限公司、刘新云、刘晖、陈蒙康,陈楚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回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承办法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熊涛电话:0792—85377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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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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