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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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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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281执131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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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31 |
2 |
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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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81民初114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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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法院 | 2019-05-13 | 2019-06-30 |
3 |
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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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1民初22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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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9-04 | 2019-03-29 |
4 |
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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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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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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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新美香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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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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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华玮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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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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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鲁0281执1311号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2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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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三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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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计小冬 庄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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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三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计小冬(3101011977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诉状。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如下:1.撤销(2019)粤197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中第一项、第二项判项;2.改判上诉人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向被上诉人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54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上诉答辩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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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2 |
(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二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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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50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计小冬 庄峯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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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6508号之二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计小冬(31010119770114XXXX):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1972民初650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92262.12元及支付利息(以本金人民币392262.1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3月17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对第一判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前述四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9276元,由原告东莞市中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83元,由被告世荣新材料科技(东莞)有限公司、无锡埃维森食品有限公司、上海恒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计小冬、庄峯荣负担74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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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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