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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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其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评估报告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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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5741号 | - |
原告- 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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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5741号袁其锋: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海曙鹏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袁其锋名下车牌号为浙BP7Q33的机动车进行评估。经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甬信驰评字2020第223号机动车评估报告,估价对象市场价值为2.7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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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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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群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拍卖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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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4360号 | - |
原告- 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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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4360号周群:本院在执行杭州威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群金融不良债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8)浙0212执43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群名下牌号为苏MK218J小型轿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8第20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载明上述标的物的市场价格为6.4万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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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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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执行人罗津威、张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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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993号 | -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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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993号罗津威、张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你们发出(2018)浙0211执993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作出(2018)浙0211执993号、9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对罗津威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120LP号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进行了评估。现因上述材料无法直接送达,故将相关材料公告送达你们:(2018)浙0211执99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罗津威、张艳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支付人民币20399.36元及利息、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延迟履行金。并承担案件执行申请费208元,诉讼费155元。(2018)浙0211执993号财产报告令:责令你们于此令发出之日,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自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2018)浙0211执9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津威、张艳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762.36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价值相当于人民币20762.36元的财产。(2018)浙0211执99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罗津威名下的车牌号为浙D120LP号的东风牌小型面包车。告知评估鉴定结论通知书:本院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罗津威名下车牌号为浙D120LP车辆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评估,上述车辆市场价值为10400元。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你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重新评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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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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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勇(2016)浙0211执3258号案评估报告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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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258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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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3258号陈勇:因你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211民初5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陈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307FS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执3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8)第155号评估报告。(2016)浙0211执325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307FS的小型汽车一辆。甬信驰评字(2018)第155号评估报告确定:浙B307FS号汽车一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万壹仟捌佰元整。如你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以处理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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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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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4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李淑云名下车牌号为浙BK60B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估价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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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491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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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执491号李淑云、向自军:因你至今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7)浙0211民初25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李淑云名下车牌号为浙BK60B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本院已依法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执4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8第135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2018)浙0211执4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淑云名下车牌号为浙BK60B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甬信驰评字2018第135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确定:委托评估的李淑云名下车牌号为浙BK60B9的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7300元。如你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以处理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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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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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镇海支行与鄢全龙、陈爱花、余姚市俊龙电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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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863号 | - |
当事人- 余姚市俊龙电子有限公司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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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1执863号鄢全龙、陈爱花、余姚市俊龙电子有限公司:因你们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2015)甬镇商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余姚市俊龙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V3M69的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进行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11执8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8)第53号评估报告。(2016)浙0211执86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俊龙电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V3M69号小型汽车一辆。甬信驰评字(2018)第53号评估报告:浙BV3M69号汽车一辆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如你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以处理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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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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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裁定及评估报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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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375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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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执2375号林淑波:因你至今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7)浙0211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林淑波名下车牌号码为浙B0482L小型车辆。本院已依法委托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辆进行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1执2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7第105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2017)浙0211执23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林淑波名下车辆号码为浙B0428L的车辆。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甬信驰评字2017第105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确定:委托评估的林淑波名下车辆号码为浙B0428L车辆的市场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1500元。如你对估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处理,以处理所得款项清偿债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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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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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浙BH6658小型轿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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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61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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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6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甬信驰评字2017第28号一、绪言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接受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车牌号为浙BH6658小型轿车进行了鉴定评估。本机构鉴定人员按照必要的程序,对委托鉴定评估车辆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征询,对委托评估车辆在2017年04月18日所表现的市场价格作出了公正反映。现将车辆评估情况及鉴定评估结果报告如下:二、委托方与车辆所有方简介①委托方: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委托方联系人:宣法官②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示,委托车辆车主:徐一波三、评估目的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本项目评估目的:□交易□转籍□拍卖□置换□抵押□担保□咨询□司法裁决□典当□其他四、评估对象评估车辆的厂牌型号(梅赛德斯-奔驰BJ7302L);牌照号(浙BH6658);发动机号(80166367);车架号(LE4HG5EB9CL073399);登记日期(2012年09月18日);其它行车证件齐全、有效。五、鉴定评估基准日鉴定评估基准日:2017年04月18日六、评估原则严格遵循“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七、评估依据(一)行为依据:(2017)甬海法评委50号(二)法律、法规依据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5、《汽车报废标准》6、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三)产权依据委托鉴定评估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30013609424(四)评定及取价依据1、技术标准资料:《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国家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的相关规定》2、技术参数资料:汽车技术参数及价格手册(2003年版)3、技术鉴定资料:车辆情况鉴定表、维修记录、车辆安全检测报告(年检)、事故车辆维修报告和旧机动车鉴定的其他有关资料4、其他资料:车辆价格网页资料八、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其他计算过程如下:1.重置成本:因该车鉴定评估目的为拍卖,故重置成本638300元2.调整系数:用加权平均法计算1×30%+1.1×25%+1×20%+1.2×15%+1×10%=1.0553.成新率:采用综合分析法计算成新率为58%4.评估价值: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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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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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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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在执行程涛 当事人- 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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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永恒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涛与你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作出(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名下的浙B59708号重型自卸货车。经本院委托评估,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6〉第6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载明上车辆的市场价格为69000元。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甬鄞执民字第5530-3号执行裁定书及宁波市信驰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甬信驰评字〈2016〉第61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又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第24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公开拍卖上述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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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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