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苍消行罚决字〔2022〕第0079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海峡大道1号(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是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莲花组团元兴巷4号)的温州天阳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集好)在浙江富得宝美尔乐乐家居有限公司南边1号厂房和仓库之间堆放生产原料占用防火间距,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占用防火间距1处,且无法当场改正,符合《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属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温州天阳塑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账号:2010000209938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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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 详情 |
| 2 | 温税三稽罚[2019]97 |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该案件系双随机案源,经查你公司2016年1月-2018年9月无租使用平阳县塑编五厂的厂房,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造成2016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12.71*800*0.7*0.012=5461.41元;2017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12.71*800*0.7*0.012=5461.41元;2018年度少申报缴纳房产税812.71*800*0.7*0.012*9/12=4096.06元,你公司上述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为,涉嫌偷税。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所偷房产税15018.88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09.4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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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30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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