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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祥晖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浦口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2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24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22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嵊州市华业电声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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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2518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市华业电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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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21 2021-05-11
    2

    楼洪良与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晖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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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民初19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楼洪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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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4-13 2021-05-11
    3

    4907无锡凯鑫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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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205民初4907号 定作合同纠纷

    原告-无锡凯鑫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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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04-01 2021-05-29
    4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与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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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02民初21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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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3-29
    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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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5997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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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22 2021-04-25
    6

    江苏东禾电声配件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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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执27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禾电声配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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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30
    7

    宁波市海曙宏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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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执2675号之一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宏成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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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3-09 2021-03-30
    8

    赵钦鹏、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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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519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赵钦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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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12
    9

    彭渭超、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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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517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彭渭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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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12
    10

    张劲哲、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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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683执518号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张劲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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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02-09 2021-03-12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Gibson Innovations Limited 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沃科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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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G89G92中缝 2020-04-28
    2 (2018)浙06民初38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Gibson Innovations Limited 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沃科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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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G44 2020-04-28
    3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沃科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及Gibson Innovations Limite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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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传票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G94G95中缝 2020-01-02
    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Gibson Innovations Limited 沃科声(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沃科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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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G80 2019-07-09

    失信被执行人24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浙0683执1260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25 详情
    2 (2021)浙0683执1173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4-16 详情
    3 (2021)浙0683执678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2-26 详情
    4 (2020)浙0683执3131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1-27 详情
    5 (2020)浙0683执2783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9 详情
    6 (2020)浙0683执2675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10-23 详情
    7 (2020)浙0683执2458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8 详情
    8 (2020)浙0683执2424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9-15 详情
    9 (2020)浙0683执1914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7-24 详情
    10 (2020)浙0683执1363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0-06-05 详情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83民初3328号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网络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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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332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 钱荷芹 周燕 商良舟 陈香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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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钱荷芹、周燕、商良舟、陈香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钱荷芹、周燕、商良舟、陈香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68元,依法减半收取16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234元,由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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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3
    2

    (2020)浙0683民初5530号原告嵊州市超级电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良舟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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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55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嵊州市超级电声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商良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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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良舟: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市超级电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商良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5530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电声配件货款1912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的利息损失(暂计至起诉日为8354.48元);2、判令被告商良舟对第一项的货款及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张颖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沈秋月、人民陪审员方霞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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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0
    3

    (2020)浙0683民初3782号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良舟、周燕、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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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378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商良舟 周燕 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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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良舟、周燕、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商良舟、周燕、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83民初378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代偿款2800000元,并承担以28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6792.88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6月19日,2020年6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另行计付);2、请依法判令被告商良舟、周燕、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被告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19日上午9:00时在本院黄泽标准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徐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春红、郑洪妃依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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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8
    4

    (2020)浙0683民初3328号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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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83民初3328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 钱荷芹 周燕 商良舟 陈香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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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钱荷芹、周燕、商良舟、陈香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康牧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钱荷芹、周燕、商良舟、陈香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683民初332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0万元,并承担以3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嵊州金舟电声有限公司、钱荷芹、周燕、商良舟、陈香燕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被告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能偿还部分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7日9时0分在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楼益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苏亚、方亚庆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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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0
    5

    (2020)粤0309执337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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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33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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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3378号浙江祥晖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倍特力电池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0692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33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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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4-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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