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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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树波与韩良正、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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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1187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代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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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1-06 | 2021-02-24 |
2 |
朱梦平、张建彬、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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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特84号 | - |
当事人-朱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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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6-10 |
3 |
赵大壮与余笛中、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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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37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赵大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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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04-06 |
4 |
潘瑜、应亚娣、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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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特79号 | - |
当事人-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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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8-26 | 2019-10-09 |
5 |
周云、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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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3民初170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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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9-05-17 | 2020-01-10 |
6 |
王某与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李能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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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80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王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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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8-04-12 | 2018-08-04 |
7 |
黄节良、陈建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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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民终334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黄节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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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11-24 | 2018-05-29 |
8 |
喻跃国与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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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93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喻跃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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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8-31 | 2018-05-25 |
9 |
黄节良与陈建刚、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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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083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黄节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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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17-08-21 | 2017-09-29 |
10 |
郑伯章与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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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319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郑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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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法院 | 2017-06-26 | 2017-09-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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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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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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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诉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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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4 |
2 |
(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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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468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 杨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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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建: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诉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当事人须知、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8月13日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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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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