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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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胡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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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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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张洪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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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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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周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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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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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郭北京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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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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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邓贤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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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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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李晓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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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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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李少红、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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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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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晓宇、浙江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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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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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方某、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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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方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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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峰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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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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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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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5民初78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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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788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玉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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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7882号张玉虎: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玉虎(342423****2571)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5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虎的《客运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于2021年10月11日解除。二、被告张玉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尚欠承包金1000元,并赔偿承包金损失8400元,支付原告截至2021年10月11日的逾期付款利息536元,自2021年10月12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57元,由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由被告张玉虎负担22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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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1 |
2 |
(2021)浙0105民初89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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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89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范志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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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05民初8924号范志辉:本院已经受理原告杭州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范志辉(342723****3672)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浙江法院网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2022年04月2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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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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