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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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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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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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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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广州艺洲人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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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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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310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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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3100号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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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3100号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初3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名称为“汽车香薰(风车猪)”、专利号为ZL201930348659.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二、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綦龙秀对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负担人民币550元,由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0元。原告深圳嗷米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1050元,由本院退回人民币550元。被告深圳市圣迪达商贸有限公司、綦龙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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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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