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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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肇庆智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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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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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林世坤、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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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林世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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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林世坤与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番禺通用文具制品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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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原告-林世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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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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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9754号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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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7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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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9754号东莞市星善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6032****,法定代表人:王善武):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9754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主文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你方于2017年6月8日签订的订购订书机自动化装配设备合同书已于2018年7月24日解除;二、限你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返还设备预付款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7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总额以不超过180000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益而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收取受理费2040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你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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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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