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伟、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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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3民初8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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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11 |
| 2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李国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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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530民初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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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09-15 |
| 3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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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58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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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4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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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3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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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5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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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77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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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6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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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55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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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7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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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56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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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8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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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81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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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9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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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64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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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10 |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蔡璐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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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491民初30562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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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 | 2021-07-28 | 2021-09-0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20)陕0103民初10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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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G37 | 2020-11-03 |
| 2 | (2019)鄂0106财保16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罗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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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81 | 2020-10-29 |
| 3 | (2019)鄂0106财保16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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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4 | (2019)鄂0106民初1649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志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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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5 | (2019)鄂0106民初165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黄伟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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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6 | (2019)鄂0106民初165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汪兆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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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7 | (2019)鄂0106民初165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雪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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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8 | (2019)鄂0106民初165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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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 9 | (2019)鄂0106财保16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许小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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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2 | 2020-10-29 |
| 10 | (2019)鄂0106财保161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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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71 | 2020-10-29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沈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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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4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沈丽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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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423号沈丽英: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定于2021年12月16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本院西漕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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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1 |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刘帅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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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5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帅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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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583号刘帅帅:本院受理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刘帅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漕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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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熊汗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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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58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汗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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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民初53588号熊汗胜:本院受理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熊汗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10时0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源路218号西漕大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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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 4 |
(2021)粤0304民初3942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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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39422-39461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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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39422-39461号曾海云等人:(详见附表)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四十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滞纳金、管理费等;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手续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查询费等因追索上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具体金额、暂计时间详见附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0月18日15时30分,请于开庭时间前15分钟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互联网和金融审判庭(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8号红树华府A座红树湾壹号26层)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法庭地点。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下续附表:序号案号被告贷款本金(元)应还利息、罚息等费用合计(按24%计算)(元)截止日诉讼费(元)1(2021)粤0304民初39422号曾海云139,909.6895031.252021年3月11日2412.062(2021)粤0304民初39423号邓文玲102,372.7884545.892021年3月11日2019.193(2021)粤0304民初39424号邓涌175,474.70143879.642021年3月11日3045.164(2021)粤0304民初39425号方培坤59,306.1624099.422021年3月11日942.575(2021)粤0304民初39426号冯继兵185,408.86156657.792021年3月11日3215.56(2021)粤0304民初39427号古伟玲173,474.70141099.092021年3月11日3009.37(2021)粤0304民初39428号古中杰153,447.58122388.112021年3月11日2718.778(2021)粤0304民初39429号黄妍114,015.1070845.552021年3月11日1998.619(2021)粤0304民初39430号金理正80,548.4847190.382021年3月11日1427.3910(2021)粤0304民初39431号李利映104,899.3060008.152021年3月11日1799.0711(2021)粤0304民初39432号连智杭164,539.93139133.162021年3月11日2927.5512(2021)粤0304民初39433号林耿杰57,029.2946723.392021年3月11日1187.5313(2021)粤0304民初39434号林建新200,000.00175430.142021年3月11日3465.7314(2021)粤0304民初39435号刘鹏99,980.0092036.382021年3月11日2070.1615(2021)粤0304民初39436号刘世敬199,960.00175395.052021年3月11日3465.1616(2021)粤0304民初39437号刘树强88,151.6169265.432021年3月11日1724.1717(2021)粤0304民初39438号刘志惠63,665.0436838.512021年3月11日1155.0418(2021)粤0304民初39439号卢志敏149,111.83123145.952021年3月11日2691.9319(2021)粤0304民初39440号王水发96,549.3462405.262021年3月11日1739.5520(2021)粤0304民初39441号吴东标107,406.4493011.032021年3月11日2153.1321(2021)粤0304民初39442号吴太兵166,823.72143038.772021年3月11日2973.9722(2021)粤0304民初39443号肖中桃154,739.50124639.492021年3月11日2745.3423(2021)粤0304民初39444号徐洪良78,159.1162955.562021年3月11日1561.1524(2021)粤0304民初39445号杨雾莲80,091.1347712.372021年3月11日1428.0425(2021)粤0304民初39446号叶乾超175,929.50145177.992021年3月11日3058.3126(2021)粤0304民初39447号张金玲76,260.0240064.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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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 5 |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孙其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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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孙其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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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孙其闯: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394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其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其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5011.78元、利息15874.37元、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月度管理费68177.4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65元,由被告孙其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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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 6 |
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家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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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13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家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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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朱家渊: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390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家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朱家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635.35元、利息20643.07元、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月度管理费76670.85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本金中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罚息、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6元,由被告朱家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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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 7 |
(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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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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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之一刘继珍: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继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附表一(日期格式: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案号姓名性别原告诉讼请求本金逾期费用逾期费用起算日逾期费用暂计日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刘继珍女169721.2852387.302018-08-182019-11-222323.16附表二(日期格式: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案号被告合同签订日期贷款金额年利率(%)放款日贷款到期日放款金额法院判决尚欠本金逾期之日1(2020)粤0304民初15943号刘继珍2017-12-1420000019.22017-12-172020-12-17200000169721.282018-08-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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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 8 |
(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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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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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何基稳:本院受理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基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各案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详见附表二);二、驳回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各案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由各案被告负担(详见附表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四月十四日附表一(日期格式: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案号姓名性别原告诉讼请求本金逾期费用逾期费用起算日逾期费用暂计日案件受理费1(2020)粤0304民初20584号邓皖如女111833.0210363.192019-08-012019-12-182743.922(2020)粤0304民初20587号林耀锋男146760.1623835.462019-04-022019-12-053711.913(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何基稳男141025.5835820.502018-12-022019-12-181918.46附表二(日期格式:年-月-日,货币单位:元)序号案号被告合同签订日期贷款金额年利率(%)放款日贷款到期日放款金额法院判决尚欠本金逾期之日1(2020)粤0304民初20584号邓皖如2017-12-2620000019.22017-12-302020-12-30200000111833.022019-08-022(2020)粤0304民初20587号林耀锋2018-01-2920000019.22018-02-242021-02-24200000146760.162019-04-023(2020)粤0304民初21095号何基稳2017-10-3020000019.22017-11-022020-11-02200000141025.582018-12-0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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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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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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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28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燕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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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燕飞: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2803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2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燕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914.4元,利息11872.04元以及自2020年7月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97914.4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的罚息、滞纳金、违约金、月度管理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2元,财产保全费1111元,合计3773元,由被告韩燕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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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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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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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91民初280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邹永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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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永良: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2804号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永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永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6674.5元,利息15727.38元以及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136674.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的罚息、滞纳金、违约金、月度管理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38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合计4868元,由被告邹永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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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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