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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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税稽罚[2019]49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你单位与重庆、深圳六家供货商的业务为代理出口业务,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你单位与六家供货商签订的《出口合作协议》里约定你单位负责报关业务及收汇后及时付款给供货商,每收汇1美元,收5分钱人民币作为服务费。你单位不参与具体出口业务,仅是代理出口行为。经对海关报关数据进行核对,你单位2016年6月-8月代理出口电子类产品31301903美金,离案价207733741元,应视同内销销售收入177550205.98元,计提销项税金30183535.02元。你单位共接受认证六家供货商发票共1886份,金额173491462.16元,税额29493548.12元,扣减2016年11月对重庆晋煌科技有限公司7月份开具的98份发票进行冲红,金额8827476.62元,税额1500670.88元,2016年电子类产品进项税额为27992877.24元,应追缴增值税2190657.78元。你单位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307528.52元,已纳税额为326882.13元。你单位在年度销售成本中列支了暂估购进货物34143377.01元,其中含360出口的五金类货物(正常出口业务)731746.66元,360出口的五金类货物于2017年5月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其暂估成本731746.66元予以列支,应调减销售成本33411630.35元;11月你单位申请开具红字发票8827476.62元,未在销售成本中冲减,应调减销售成本8827476.62元,以上共应调增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2239106.97元。你单位应视同内销销售收入177550205.98元,可调减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183535.02元。经调整后你单位2016年度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55571.95元,扣减本次检查按增值税税额的7%追缴的城建税153346.04元、按增值税税额的3%补缴的教育附加65719.73元、按增值税税额2%补缴的地方教育附加43813.16元,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792693.02元,应追缴2016年企业所得税2948173.26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增值税偷税额2190657.78元60%的罚款,计1314394.67元,处城建税偷税额153346.04元60%的罚款,计92007.62元,处企业所得税偷税额2948173.26元60%的罚款,计1768903.96元,共计罚款3175306.2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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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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