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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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克键、李新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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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1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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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23 | 2021-06-30 |
2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彦茹、龙红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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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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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8 |
3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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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9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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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8 |
4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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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1089号之三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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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5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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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10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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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6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英立、陈立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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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108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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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5 | 2021-06-28 |
7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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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9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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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8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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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776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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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6-28 |
9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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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2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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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30 |
10 |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英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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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21民初1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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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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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冀1121民初12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郑广池 唐英明 郑素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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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2 | (2016)冀1121民初135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宪 关玉荣 张宝锁 周兰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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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2-01 |
3 | (2016)冀1121民初12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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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27 |
4 | (2016)冀1121民初13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邢永富 谷红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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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27 |
5 | (2016)冀1121民初2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英检 张忠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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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13 |
6 | (2016)冀1121民初125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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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13 |
7 | (2016)冀1121民初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风生 危丽巧 徐孟帅 常素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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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1-13 |
8 | (2016)冀1121民初12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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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30 |
9 | (2016)冀1121民初128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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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30 |
10 | (2016)冀1121民初4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枣强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任铁华 包永锰 包秀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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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 - | 2016-10-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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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冀1121执172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李世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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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执17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世峰 聂秀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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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世峰、聂秀华: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世峰、聂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世峰、聂秀华公告送达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人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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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2 |
(2020)冀1121民初566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于立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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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民初56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立祥 朱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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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兰英、于立祥: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立祥、朱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于立祥、朱兰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欠息21850.4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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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3 |
(2020)冀1121民初560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朱兰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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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民初5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于立祥 朱兰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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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祥、朱兰英: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立祥、朱兰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于立祥、朱兰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以及截止到2017年6月28日欠息36417.3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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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1 |
4 |
(2020)冀1121民初590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英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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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民初59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英川 张桂华 张桂菊 孟贯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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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川、张桂华: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英川、张桂华、张桂菊、孟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李英川、张桂华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被告张桂菊、孟贯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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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3 |
5 |
(2020)冀1121民初291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孟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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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21民初2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孟海霞 曹玉泽 徐增峰 吴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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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增峰、吴彦: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孟海霞、曹玉泽、徐增峰、吴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一、判令被告孟海霞、曹玉泽还原告借款本金109700元以及截止到2019年10月25日欠息41690.62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为止;二、判令被告徐增峰、吴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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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7 |
6 |
(2019)冀1121民初1408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屈兰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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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14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屈兰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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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兰段: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屈兰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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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9 |
7 |
(2019)冀1121民初610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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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 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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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9)冀1121民初610号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1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4月20日起,以3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36974元,由被告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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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8 |
(2019)冀1121民初1235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金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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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12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 刘金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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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通泽皮草有限公司、刘金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1民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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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9 |
(2019)冀1121民初720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夏春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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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7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夏洪昌 夏春峰 韩秀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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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洪昌: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夏春峰、韩秀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112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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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3 |
10 |
(2019)冀1121民初610号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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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1民初6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 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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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北枣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强县荣天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林川皮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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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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