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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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融创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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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91民初158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沈阳江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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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10-11 | 2021-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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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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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辖终13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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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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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峰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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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130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辽宁峰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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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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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世佰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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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13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世佰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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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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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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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417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永固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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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09-29 |
| 6 |
秦坤、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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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04民初3913号之一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秦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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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9 |
| 7 |
鲁传余、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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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4民初37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鲁传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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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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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中领鑫渤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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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辖终124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上辰德鑫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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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8 | 2021-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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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钟森园商贸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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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319民初90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山西钟森园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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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09-25 |
| 10 |
王济明、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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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5027号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济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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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2021-09-02 | 2021-09-23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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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108民初762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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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乔凤玲诉被告唐方、李发荣、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108民初762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执行)风险告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5月31日15时1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1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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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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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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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闽0581民初42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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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581民初422号应诉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空白民事答辩状、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要素表、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福建磊鑫(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159,634.96元及利息(以欠付工程款5,159,634.9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李珊珊联系电话:0595-886175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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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
| 3 |
(2021)浙0282民初57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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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2民初572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 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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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万郡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鑫大禄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大城县垚森印刷材料销售部,慈溪聚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副本、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管辖异议申请书等材料。自公告张贴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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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2 |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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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8民初34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唐方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发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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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已受理原告唐方诉被告广西北部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发荣、广西华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关于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108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民事裁定书(财保)、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审判委员会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应诉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2月1日下午15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裁判。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8-1号诉讼服务中心9号窗口本院联系人:陈婷婷联系电话:0771-43057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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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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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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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民终228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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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0-07-07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闽05民终2282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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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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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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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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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5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判决:1、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8,152.18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以工程款308,152.18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若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对不能清偿的部分向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零年一月七日承办法官:梁秋芳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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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 7 |
[开庭传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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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3952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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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52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被告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石狮市环海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342,819元及利息;2.判令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3.判令石狮市环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梁秋芳法官助理肖珊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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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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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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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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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东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395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晋江建设分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42819元及利息(其中以工程款342819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三)判令被告福建建科投资有限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上述费用;(四)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0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梁秋芳书记员:郭丽娜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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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6 |
| 9 |
(2018)皖0203民初4327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立新、石秀文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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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43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中生 被告-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李立新 石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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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皖0203民初4327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立新、石秀文:我院受理原告胡中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立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中生双倍定金400000元;二、驳回原告胡中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7860元,由被告李立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3民初4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肖迹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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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1 |
| 10 |
公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立新、石秀文,送达(2018)皖0203民初4327号诉状副本等案件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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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432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中生 当事人-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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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203民初4327号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立新、石秀文:原告胡中生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胡中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李立新立即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万元,被告石秀文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与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肖迹联系电话:0553-48171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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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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