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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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广州市正惠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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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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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洞口县裕吉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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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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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朗业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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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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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益豪纸品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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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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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创科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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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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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洞口县裕吉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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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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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金桔科华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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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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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创科包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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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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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洞口县裕吉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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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洞口县裕吉塑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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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宁森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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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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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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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3587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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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3587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 刘华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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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358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778.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145778.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0%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000元;三、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四、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604.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法:以6560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0%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五、驳回原告佛山市威孚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5.76元,财产保全费1622.58元,合共6348.3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广东华印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华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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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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