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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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熊彬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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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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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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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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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钱海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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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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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天源纸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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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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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黄国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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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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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洋豪进出口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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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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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浙江绍广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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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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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上峰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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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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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绍兴中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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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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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露淼纺织品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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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原告-杭州露淼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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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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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602民初8270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杜匡君、秦世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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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杜匡君 秦世平 马周颖 马如松 阮士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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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8270号杜匡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0****8590)、秦世平(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3432):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及被告马周颖、马如松、阮士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2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马周颖、马如松、阮士云应在继承马驹遗产范围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843000元和该款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4月29日止的利息以190万元为本金基数计算,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843000元为本金基数计算)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中的全部借款本息和律师代理费的债权,对杭房他证字第13694512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3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杜匡君、秦世平就上述第一项马驹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所负债务在最高额3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3772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马周颖、马如松、阮士云在继承马驹遗产情况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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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2 |
(2019)浙0602民初82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杜匡君、秦世平、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第二次开庭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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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马如松 阮士云 马周颖 杜匡君 秦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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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8270号马如松(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7****3798)、阮士云(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8****3803)、马周颖(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9****1528)、杜匡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0****8590)、秦世平(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3432):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杜匡君、秦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270号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0年4月29日下午2:50在本院第28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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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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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27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杜匡君、秦世平、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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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02民初82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马如松 阮士云 马周颖 杜匡君 秦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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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602民初8270号马如松(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7****3798)、阮士云(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8****3803)、马周颖(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89****1528)、杜匡君(公民身份号码3325221980****8590)、秦世平(公民身份号码5112221978****3432):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杜匡君、秦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270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原起诉要求判令:一、被告马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4.3万元,支付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日为256393.2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马驹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6万元;三、原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马驹所有的不动产抵押物(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3694512号在最高额3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杜匡君、秦世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后因马驹因死亡已被注销身份信息,原告变更诉请为:一、判令被告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在继承马驹财产的范围内归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843000元,支付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6日止的利息1321777.93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二、判令被告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在继承马驹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76000元;三、判令申请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马如松、阮士云、马周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抵押物(权证号为杭房他证字第13694512号)在最高额32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杜匡君、秦世平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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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4 |
(2018)浙0602民初502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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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0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缪国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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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缪国翔(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57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026号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夏缪国翔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9.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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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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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02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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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50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缪国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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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缪国翔(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0574):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缪国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502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8年8月23日上午9:20在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沈洁瑾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范红、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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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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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993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诉被告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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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29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 绍兴秋家针纺有限公司 沈海港 诸巧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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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绍兴秋家针纺有限公司、沈海港(3306211971****6636)、诸巧凤(3306211972****6641):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602民初299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绍兴柯桥畅宇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70万元,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8日(含)止所欠利息余额67973.42元,2018年3月9日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利随本清(含罚息、复利);2、原告就第一项诉讼请求对绍房他证绍县字第20145226号他项权证项下抵押房地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绍兴秋家针纺有限公司、沈海港、诸巧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18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韩咪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阿法、范红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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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7 |
(2017)浙0602民初661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三九、丁笑阳、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上诉状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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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陈三九 丁笑阳 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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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丁笑阳(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3****2824)、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三九、丁笑阳、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6616号上诉状副本等材料。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中关于利息、罚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二、判令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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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5 |
8 |
(2017)浙0602民初9425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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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94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 赵余元 周庆孝 周秀强 周庆德 王安珠 浙江凤凰庄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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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赵余元(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7****5613)、周庆孝(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5510)、周秀强(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5516)、王安珠(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5****5523)、浙江凤凰庄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33211665L):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赵余元、周庆孝、周秀强、周庆德、王安珠、浙江凤凰庄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4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8日起;以10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0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柯桥字第201506060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76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柯桥字第201506061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78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他证柯桥字第201506059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本金3479100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周庆德、王安珠对被告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按原合同年利率6.09%计算的相应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浙江凤凰庄纺织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美德丰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中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按原合同年利率6.09%计算的相应利息的债务在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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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9 |
(2017)浙0602民初661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三九、丁笑阳、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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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66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陈三九 丁笑阳 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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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三九(3306211968****0012)、丁笑阳(3301231973****2824)、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陈三九、丁笑阳、绍兴金九阳针纺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三九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9848833.69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自2017年3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以本金9995000元为基准,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以本金9948833.69元为基准,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款清日止以本金9848833.69元为基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4)第0462号绍兴县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丁笑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87493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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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5 |
10 |
(2017)浙0602民初344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被告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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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44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被告- 赵张夫 陈和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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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赵张夫(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49****3931)、陈和珍(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53****3949):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张夫、陈和珍对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借款本金449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4月7日为23980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需扣除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除抵押物外另外受偿的部分);二、被告赵张夫、陈和珍对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的借款本金19571895.49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5年4月7日为8862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需扣除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除抵押物外另外受偿的部分);三、被告绍兴县华舍涤纶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1527054.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需扣除浙江赐富化纤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原告除抵押物外另外受偿的部分)。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80799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其中被告浙江新中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252500元,被告绍兴县华舍涤纶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6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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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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