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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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灵生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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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7297号 | 其他 |
原告-南京海灵生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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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2-17 | 2021-03-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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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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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一丁 李嘉瑜与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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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5758号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第十法庭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二被告返还已收的股权转让款式49万元及相应利息138438.4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7日,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共计2171天,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781212020-09-2322:14:58:18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有限公司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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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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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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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一丁 李嘉瑜与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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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5758号李嘉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12月11日上午9时第十法庭开庭传票、追加第三人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5694452020-09-1717:41:26:592(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安华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有限公司,方式,第三人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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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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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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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575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赵一丁 李嘉瑜与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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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5758号赵一丁、李嘉瑜、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20年9月9日上午9时第十法庭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4年5月19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二被告返还已收的股权转让款式49万元及相应利息138438.41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5月7日,以49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7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5月7日,共计2171天,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交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联系方式:民二庭劳灿辉、黄燕83006053、5996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4036192020-06-2316:59:37:206(2020)粤0103民初5758号原告中信国安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一丁、李嘉瑜与第三人广州安华壹活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送达,股权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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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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