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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红山街双沙四社黄埔东路177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7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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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5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梁松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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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4-25
    2

    钟祖泉、张卓源等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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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488、3490、3491、34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张卓源
    钟祖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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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7-14 2020-12-1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2民初2681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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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681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梁华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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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681号梁华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华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079.51元及违约金2015.9元;二、被告梁华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6元,由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862元,由被告梁华志承担334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539957882021-07-2017:17:17:0(2021)粤0112民初2681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公告,原告,梁华志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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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2

    (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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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7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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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刘永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5859.64元(延期还车费用、违章罚款、违章违约金、车辆维修费等扣减多付租金、押金后还需支付的费用);二、被告刘永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9元,由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4元,被告刘永辉负担25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539658072021-06-1721:32:54:0(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支付,被告,原告,公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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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3

    (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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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结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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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陈结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结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等共计13039.8元;二、驳回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元,由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被告陈结松负担149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缴,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陈结松在履行本判决时向其迳付1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9082272021-04-3021:26:53:160(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陈结松,履行,被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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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4

    (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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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昆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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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罗昆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9082262021-04-3021:27:01:452(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送达,有限公司,广州市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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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9
    5

    (2021)粤0112民初2681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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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681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梁华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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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681号梁华志: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7929.51元、违约金27939.51元,共计55879.02元;2.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10时4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538666342021-04-0915:06:41:63(2021)粤0112民初2681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华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审理,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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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8
    6

    (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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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27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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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刘永辉: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11456.3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20元(暂计至2021年1月6日),合计14476.31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延期还车费用8743元(暂计至2021年1月6日)、违章违约金及违章罚款1050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4609元,合计23852元;三、本案律师费3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538274282021-03-1117:54:41:37(2021)粤0112民初2792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送达,开庭,审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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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7

    (2020)粤0112民初1617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爱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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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617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邢爱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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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173号邢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爱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租金5533.88元及违约金5533.88元、延期还车费用35200元、违章违约金及违章罚款2100元,共计48367.76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537809772021-02-0217:03:51:133(2020)粤0112民初1617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爱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审理,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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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8

    (2020)粤0106民初554号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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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554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梁松华 当事人-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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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554号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松华诉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6民初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松华退还押金45000元、平台管理服务费4765元;二、驳回原告梁松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梁松华负担285元,被告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7508182021-01-1215:52:41:56联系人:梁惠妹、李煜(2020)粤0106民初554号梁松华与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与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分享科技(广州)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联系人:梁惠妹、李煜电话:020-8300858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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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2
    9

    (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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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结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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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陈结松: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20249.83元及违约金20249.83元、延期还车费用及赔偿金18000元、违章违约金及违章罚款1885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9197元、律师费共计8987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11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7140672020-12-1616:00:41:254(2020)粤0112民初16610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结松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审理,车辆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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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10

    (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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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罗昆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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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罗昆论: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租金5106.87元及违约金5106.87元、赔偿金10273.33元、违章违约金及违章罚款18500元、车辆损坏维修费7228元、律师费共计495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18日10时3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承办法官:李娜电话020-83009902书记员:廖茜茹电话020-83009831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黄埔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邮政编码:510700537140682020-12-1616:00:43:900(2020)粤0112民初16613号原告广东大蓝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昆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审理,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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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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