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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亿利制药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制药工业园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保定市久展医药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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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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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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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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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货款451000元;二、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违约金25100元;三、被告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就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1.50元,保全费2900.50元,合计11342元,由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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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7
    2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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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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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51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5100元;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一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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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3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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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 中佳天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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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亿利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中佳天晟(深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一)、惠州市中纳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北京敦凰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22933号】,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被告二共同退还原告货款人民币451000元;2、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5100元;3、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17日9时30分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一日联系人:赵振洋联系电话:0755-21612608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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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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