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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路102号汇成大厦60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7
    • 法院公告 31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7

    法律诉讼6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丁洪英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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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丁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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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王文波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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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王文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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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李冬青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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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李冬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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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肖青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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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肖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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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刘晨、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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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刘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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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刘晨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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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刘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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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严富芝、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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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严富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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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严富芝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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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严富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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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陈远鹏、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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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远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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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陈远鹏与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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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陈远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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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3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鲁71民初46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肖青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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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2 (2019)鲁71民初4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王文波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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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3 (2019)鲁71民初53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刘晨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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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4 (2019)鲁71民初51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严富芝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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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5 (2019)鲁71民初52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李冬青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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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6 (2019)鲁71民初48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丁洪英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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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7 (2019)鲁71民初106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马华想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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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8 (2019)鲁71民初49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陈远鹏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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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37 2020-04-03
    9 (2019)鲁71民初47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王文波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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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53 2020-01-21
    10 (2019)鲁71民初49号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原告- 陈远鹏 被告- 深圳市前海中金国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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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G53 2020-01-21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106执2826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1-21 详情

    送达公告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执异102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泽文、吴志军、王麟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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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执异102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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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执异1028号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泽文、吴志军、王麟:  关于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泽文、吴志军、王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潘滔申请追加吴泽文、吴志军、王麟为被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故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06执异1028号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证据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540707222021-09-3017:40:16:0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2021)粤0106执异102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吴泽文、吴志军、王麟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吴泽文、吴志军、王麟: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联系人:黄雪媚、谢静音电话:8300627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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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30
    2

    上诉人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滔、原审第三人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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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883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潘滔 当事人-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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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883号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滔、原审第三人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民终88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40元,减半收取为4020元,由上诉人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经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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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3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滔、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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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883号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潘滔 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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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8883号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潘滔、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10时-12时在第82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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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2
    4

    (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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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潘滔 被告-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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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滔诉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判决,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收到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案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140392020-02-1216:33:17:0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联系人:吴毓苗、刘燕明电话:830068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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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2-12
    5

    (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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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 潘滔 被告-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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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滔诉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州富呈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场外机构间市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滔支付聚盈24三号产品认购本金40万元及收益38454.79元。二、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滔支付38454.79元收益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分段计算,具体为: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5月24日以收益4767.12元为基数,2019年5月25日至2019年6月24日以收益9693.15元为基数,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24日以收益14460.27元为基数,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以收益19386.30元为基数,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9月24日以收益24312.33元为基数,2019年9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以收益29079.45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以收益34005.48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2日以收益38454.79元为基数,2019年12月23日起计至付清收益38454.79元之日止以收益38454.79元为基数,均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三、被告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滔赔付律师费25000元。四、驳回原告潘滔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40元,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530399352020-01-2015:41:41:0联系人:李静仪、刘燕明(2019)粤0106民初38848号潘滔与东莞市志诚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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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9
    6

    (2019)粤0391民初3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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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326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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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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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7

    (2019)粤0391民初3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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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91民初32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被告-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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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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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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