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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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淮开综执罚决〔2022〕00025号 | 淮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2年5月19日依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机关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0202365000:“每100立方米处5000元罚款(不足100立方米,按100立方米计)”,本机关已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伍仟元整(¥50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壹佰捌拾元整(¥18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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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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