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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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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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破22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申请人-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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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5-08 | 2020-06-01 |
2 |
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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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执147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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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20-01-02 | 2020-01-15 |
3 |
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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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5破申24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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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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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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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5319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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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5319号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5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装修款513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82元,由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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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2 |
原告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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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531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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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5319号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明亮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聚缘吉昌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执法执纪廉政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56310元。。原告的提供的证据为:装修合同、报价单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3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答辩、逾期未举证或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视为你方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届时,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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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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