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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开发区支行

    存续
    • 地址: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175号、177号、179号、181号、185号、187号、189号店面
    • 简介:-
    • 法律诉讼 8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8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柯石堀、丁锦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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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4执758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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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2020-04-16 2020-05-06
    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王国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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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2执恢377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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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20-03-16 2020-06-12
    3

    柯石堀、丁锦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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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执985号之一 侵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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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1-08 2019-07-22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胡丽红0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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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执106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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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28 2019-08-13
    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与林琪琪、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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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民初3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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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2018-12-20 2019-06-03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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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执1264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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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11-14 2018-11-30
    7

    傅乌京、苏志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等侵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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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执285号之一 侵权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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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11-12 2021-04-08
    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福建钦发鞋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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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82执171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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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江市人民法院 2018-09-07 00:00:00 2018-12-06
    9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索力(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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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泉执字第1216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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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04 2018-10-16
    1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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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闽05执781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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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4-27 2018-07-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执行通知书]柯石堀、丁锦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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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闽0504执75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柯石堀 丁锦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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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闽0504执758号柯石堀、丁锦治: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16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已于2019年4月23日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5日内,你们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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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28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琪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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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闽0502民初30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林琪琪 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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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闽0502民初3047号林琪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与被告林琪琪、福建联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发区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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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17
    3

    [裁判文书]林坚、林明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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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299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林坚 林明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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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坚、林明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林坚、林明聪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坚、林明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4300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7月27日,利息5638.35元,滞纳金3202.93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林坚、林明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林坚提供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D110D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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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4

    [裁判文书]严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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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29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严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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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严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严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款本金人民币97347.7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7月27日,利息、滞纳金共计10382.12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约定计付);二、原告就上述债权对被告名下的抵押物即车牌号为闽C227U9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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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5

    [裁判文书]张丽莉、王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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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412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张丽莉 王胜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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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张丽莉、王胜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张丽莉、王胜利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丽莉、王胜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79999.88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12月31日,利息5078.66元,滞纳金2767.44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张丽莉、王胜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三、若被告黄建国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黄建国提供的抵押物即梅赛德斯-奔驰BJ6453E2A小轿车(车牌号:闽C825Z9)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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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6

    [裁判文书]黄炳煌、赖娌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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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414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黄炳煌 赖娌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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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黄炳煌、赖娌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黄炳煌、赖娌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炳煌、赖娌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04623.06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6年2月15日,利息4997.82元,滞纳金2614.08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黄炳煌、赖娌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三、若被告黄炳煌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黄炳煌提供的抵押物即JEEP指南者2359CC小型越野车5座汽油型(车牌号:闽C075R3)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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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7

    [裁判文书]黄建国、张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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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301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黄建国 张少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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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黄建国、张少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黄建国、张少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建国、张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221606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11月24日,利息16536.48元,滞纳金5362.82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黄建国、张少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三、若被告黄建国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黄建国提供的抵押物即梅赛德斯-奔驰R300小轿车(车牌号:闽C335J6)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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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8

    [裁判文书]林春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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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闽0502民初30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 被告- 林春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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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林春游来源: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6-12-07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春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诉被告林春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闽0502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春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蒙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49317.99元及利息、滞纳金(截止2015年11月24日,利息5564.52元,滞纳金3170.82元。之后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购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约定计付);二、被告林春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因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公告费用人民币260元;三、若被告林春游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清濛支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林春游提供的抵押物即酷威2360CCJCUV7座汽油型小客车(车牌号:闽CA210U)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刊登日)点击文档下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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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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