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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9号夹1-201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越市监处字[2021]116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9443653U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9号夹1-201房法定代表人:凌靖经营范围:房地产业2021年2月9日,本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督检查中发现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9、11号新富熊大厦地下有一台在用的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该起重机械为机械式停车设备,经检查,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3月9日,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本局特设科现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2﹞0002号),要求其立即整改上述问题并提交书面报告。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对广州市君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本局于2021年2月9日在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7、9、11号新富熊大厦地下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处于通电且正常使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至2014年3月9日,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的行为。当事人于2021年3月4日向本局提供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的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406-2021-00267)复印件、维保记录(维保日期:2012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及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当事人已对该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的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并确认: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2﹞0002号),《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现场照片。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据四:起重机械维保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据五: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安全检验合格》复印件1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复印件1张,《新富熊大厦停车设备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3份,维护保养表(维保日期:2012年1月31日-2021年2月28日)复印件,起重机械(注册代码:4D404401042007110001)的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230-2012-0110),起重机械定期(首次)检验申请反馈单复印件1张,《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报告编号:0406-2021-00267)。证据六:维护保养人员资格证复印件3份,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1份。证据七: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起重机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于2021年2月10日申请定期检验,2021年2月22日经广州特种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积极完成整改,违法行为符合从轻情节,因选择根据轻微级别的处罚幅度对当事人予以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80000元的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37634674)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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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5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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