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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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慈)应急罚〔2019〕474号 | 慈溪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31日对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1、2楼生产车间内4处供电开关箱缺失盖板处于裸露状态,至2019年10月28日,古塘街道安监所执法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仍不符合GB50054—20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第5.1.2“标称电压超过交流方均根植25V容易被触及的裸带电体,应设置遮栏或外护物。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B级或IP2×级。为更换灯头、插座或熔断器之类部件,或为实现设备的正常功能所需的开孔,在采取了下列两项措施后除外:1.设置防止人、畜意外触及带电部分的防护措施;2.在可能触及带电部分的开孔处,设置“禁止触及”的标志。”的国家标准规定。。2019年10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照片各1份,证明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现场情况;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情况属实;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收到后未提出陈述、申辩等意见。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1、2楼生产车间内4处供电开关箱缺失盖板处于裸露状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三)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数额的20%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50%以下确定;只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高罚款数额的,从重处罚一般按最低罚款数额的5倍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的2倍以下确定。”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慈溪市开达电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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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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