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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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咸彬环罚字 [2019 ] 06号 | 彬州市环境保护局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2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监测设备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叁万元整。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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