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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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庆与郭景松、李季、雷晓勇、李照廷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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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3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黄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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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8 | 2020-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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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松与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李照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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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郭景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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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20-1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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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民终53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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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3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 黄庆 被上诉人- 李季 雷晓勇 李照廷 苟茂星 郭景松以 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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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5378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上诉人黄庆因与被上诉人郭景松以及原审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5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00元(黄庆已预交8500元),由上诉人黄庆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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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0 |
2 |
(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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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景松 被告- 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 李照廷 李季 雷晓勇 苟茂星 黄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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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松诉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黄庆、李照廷不服(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判决,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向你们公告上诉状,黄庆上诉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内容,并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李照廷上诉请求:一、依法改判上诉人以借款本金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18日止的利息为54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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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3 |
(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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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景松 被告- 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 李照廷 李季 雷晓勇 苟茂星 黄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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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松诉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判决书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判决:一、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郭景松偿还借款本金4800000元及利息1962500元(利息以18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自2016年4月30日起计至2016年8月18日为602500元;以4800000元为基数,按10%年利率自2016年8月19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6月5日利息为1360000元);二、被告黄庆应就上述债务在480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偿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郭景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为591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413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负担62137.5元,由被告黄庆负担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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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30 |
4 |
(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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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1492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郭景松 被告- 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 李照廷 李季 雷晓勇 苟茂星 黄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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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本院受理原告郭景松诉被告绵阳顾能智能设备经营中心(有限合伙)、李照廷、李季、雷晓勇、苟茂星、黄庆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十五日,举证期限为三十日。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六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借款480万元及利息1962500元(以18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至2016年8月18日,按年利率10%计算利息为602500元;以480万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10%年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5日利息为1360000元);二、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本案定于2019年12月5日上午9:00,在本院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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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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