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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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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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952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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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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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美棠科技有限公司、杨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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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7981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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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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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雅禾星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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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92民3357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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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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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18876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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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执18876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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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执18876号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21)粤0105执18876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等,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105民初29525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及执行实际支出。如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我院将视情节对你(单位)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二、限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起5日内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报告之后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如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我院将视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述裁判文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540046852021-07-2915:15:28:0联系人:张烈兵、刘玉婷(2021)粤0105执18876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红人库(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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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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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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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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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院定于10月19号14时15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021962021-07-2714:54:23:0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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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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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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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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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同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生态城法庭第4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40010662021-07-2615:49:17:0联系人:林湛河、谭颖诗(2021)粤0105民初1662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杭州十贰时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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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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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06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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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06民初7062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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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062号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8284722021-03-1215:56:14:912联系人:曾展霞、万方(2021)粤0106民初7062号广州暨大美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广州挽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联系人:曾展霞、万方电话:020-830085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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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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