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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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梁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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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402行初27号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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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2 | 2021-03-24 |
2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县恒鑫纺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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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民初3597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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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13 |
3 |
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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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民初78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嘉兴南开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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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31 | 2021-02-25 |
4 |
王美锋与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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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王美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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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15 |
5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寨县恒鑫纺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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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民初359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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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1-31 |
6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金寨县恒鑫纺织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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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民初3597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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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县人民法院 | 2020-10-16 | 2021-03-13 |
7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圣彼得堡华人国际公司、王黎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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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民初2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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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0-20 |
8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安信达防水保温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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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民终107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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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6-12 |
9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庄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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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执151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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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6-30 |
10 |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德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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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民初1841号之一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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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5-21 | 2020-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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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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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81民初132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王美锋 被告- 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胡文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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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华: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美锋诉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胡文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浙0481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二、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在欠付被告浙江嘉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18033.0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胡文华应付原告王美锋工程款865674.69元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美锋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6元,由原告王美锋负担639元,被告胡文华负担6047元。公告费87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王美锋负担260,被告胡文华负担650元(由胡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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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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