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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绿野山居

    宁波市绿野山居农庄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江北区慈城镇五星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绿野山居农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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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浙0205执396号 运输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绿野山居农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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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03-22 2018-05-17
    2

    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明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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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沪0120民初1835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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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2017-12-04 2018-01-30
    3

    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市绿野山居农庄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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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938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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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25 2017-10-25
    4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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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216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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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23 2017-09-18
    5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盛畅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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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5民初1152号之一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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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08-04 2017-09-29
    6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卓开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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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8-01 2017-09-17
    7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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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05行审96号 其他行政行为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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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7-05-11 2018-05-31
    8

    周志勉、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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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5民初0108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周志勉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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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6-06-01 2018-05-18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卓开文、朱鹏飞、戴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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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4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卓开文 朱鹏飞 戴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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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终1461号卓开文、戴阿福: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卓开文、朱鹏飞、戴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7)浙02民终146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上诉人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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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8-21
    2

    原告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开文、第三人朱鹏飞、戴阿福买卖合同纠纷上诉状副本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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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5民初16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 被告- 卓开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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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浙0205民初1628号卓开文、戴阿福: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绿野山居度假村有限公司诉被告卓开文、第三人朱鹏飞、戴阿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依法作出(2016)浙0205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在上诉期内依法提出上诉,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事项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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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2-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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