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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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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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3民初30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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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1-30 |
2 |
1248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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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民终1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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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06-29 |
3 |
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桑建、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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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903执12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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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5-27 | 2020-12-31 |
4 |
4495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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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民初44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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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2-18 | 2020-06-29 |
5 |
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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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执保8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诚亿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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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1-14 | 2020-10-30 |
6 |
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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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民初34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盐城高新区某某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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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19-11-08 | 2020-03-23 |
7 |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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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执7229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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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9-08-20 | 2019-11-03 |
8 |
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洪文、桑建、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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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03执保71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盐城高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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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20-10-30 |
9 |
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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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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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8-10-29 | 2019-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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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二次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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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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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之一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次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18年10月23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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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3 |
2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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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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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一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截至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举证期限截至答辩期满后的第十五日止。开庭时间为2018年7月17日9时15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四月十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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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7 |
3 |
(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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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彭洪文 桑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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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之二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彭洪文、桑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2017)粤0304民初5192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税款人民币929290.07元以及服务费人民币8117.59元;二、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人民币937407.66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联合利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0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受理费、保全费已由原告预缴),合计人民币1860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03元,被告江苏晶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7802元。如不服本判决,应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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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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