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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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邵建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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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异64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邵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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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4-27 |
2 |
邵建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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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81执异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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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3-26 |
3 |
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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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恢1345号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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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11-12 | 2020-12-23 |
4 |
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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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恢795号 | - |
申请执行人-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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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11-09 | 2020-12-25 |
5 |
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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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异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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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0 |
6 |
宁波舜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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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执异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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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4-13 | 2020-04-20 |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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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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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21 | 2018-09-29 |
8 |
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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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2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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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8-07-11 | 2018-09-29 |
9 |
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虞市富华租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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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4执915号之一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上虞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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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8-06-09 | 2018-08-21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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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恢129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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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7-09-27 | 2018-06-1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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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604民初7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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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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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执360号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7 | 详情 |
2 | (2016)浙0604执1215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2-25 | 详情 |
3 | (2013)杭下执民字第01853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10-23 | 详情 |
4 | (2013)绍虞执民字第02669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10-11 | 详情 |
5 | (2013)杭上执民字第1661号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9-29 | 详情 |
6 | (2013)绍虞执民字第02461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8-28 | 详情 |
7 | (2013)绍虞执委字第00038号 | 上虞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4-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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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81民初8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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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返还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的股权 解除年月日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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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解除2010年4月23日原告西安通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被告返还山东小鸭电器有限公司50%的股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2年1月11日9:00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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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8 |
2 |
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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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592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顶兴嘉胜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 李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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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592号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本院受理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及截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67531.22元;二、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以利息人民币16753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三、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67元,由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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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3 |
3 |
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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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 02民初 592 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顶兴嘉胜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 李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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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初592号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本院受理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我院(2018)浙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及截至2013年4月30日的利息人民币167531.22元;二、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自2013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以利息人民币16753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复利;三、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债权本金人民币1174万元的最高限额内向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667元,由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金额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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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4 |
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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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顶兴嘉胜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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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李国明:我院受理的原告顶兴嘉胜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德诺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和30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七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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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5 |
(2017)浙0604民初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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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78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根夫 许华芬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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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根夫、许华芬、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虞市信融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这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6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小越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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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
6 |
(2016)浙0282民初18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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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181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钟高峰 被告-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李国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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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钟高峰诉被告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李国明归还借款30万元,同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九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45(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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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0 |
7 |
(2014)甬东商初字第23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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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东商初字第23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 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 袁长明 史彩芬 史百泉 韩建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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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吉尼斯电器有限公司、浙江博克电器有限公司、袁长明、史彩芬、史百泉、韩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甬东商初字第23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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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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