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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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郝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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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21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李秀峰 当事人-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郝光兵与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 厦门市理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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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郝光兵(公民身份证号码2201041966****2673):本院受理原告李秀峰与被告郝光兵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第三人厦门市理扬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21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要素表、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民事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郝光兵、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李秀峰火灾报警系统工程款人民币150000元(按发票金额149999.90元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0000为基数,自2015年6月18日起按每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以及支付代为开增值税发票税金8499.98元;利息99000元,合计257499.98;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郝光兵、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南京消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7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承办法官:蔡国胜书记员:陈玲玲联系电话: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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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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