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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兴科旺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和社区福园一路华发工业园A6栋2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东莞玉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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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7386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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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0-08-12 2020-12-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6执738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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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6执73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玉润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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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7386号东莞玉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2143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73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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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2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公告送达判决(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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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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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2号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及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1667.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31667.33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1日起计至全部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后,其与第三人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该款项产生的相对应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718元,由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271元,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447元。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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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1
    3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号公告上诉(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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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粤1972民初3388号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原告- 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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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3号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胜诚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东莞华杰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5)东二法民二初字第109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深圳市兴科旺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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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9-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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