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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港儒雅

    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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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南昌市进贤县文港镇农贸北路3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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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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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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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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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二、被告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此公告当天贴于本院公告栏。张贴人:陈晓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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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4
    2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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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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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平安”、“PINGAN”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生产、销售的签字笔中使用“中国平安”、“平安保险”、“PINGAN”、“平安”等字样标识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时间前二十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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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3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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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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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4民初24768号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进贤县文港儒雅制笔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平安”、“PINGAN”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四、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网店生产、销售的签字笔中使用“中国平安”、“平安保险”、“PINGAN”、“平安”等字样标识的行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为2019年12月9日上午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在开庭时间前二十分钟到我院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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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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