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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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黄一鸣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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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5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黄一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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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2 |
张猛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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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5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张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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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3 |
黄跃辉与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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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5489号 | 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 |
原告-黄跃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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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7-02 |
4 |
何小梅、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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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42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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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24 |
5 |
何小梅、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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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保1555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何小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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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2-1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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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556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7-0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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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执25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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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75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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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词英、黄献欢、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5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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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2021)粤0391执222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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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19民初8575号 | - |
原告- 何小梅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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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何小梅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法院(2020)粤0319民初8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2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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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3 |
(2020)粤039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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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56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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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原告张猛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6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猛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猛共同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按年利率10.5%计算,2020年1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6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的50%即3,132.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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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4 |
(2020)粤039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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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63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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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原告张日红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6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日红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日红共同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2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11%计算,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偿;四、被告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张日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启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的诉讼费用的50%即237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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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5 |
(2020)粤039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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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56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一鸣 被告-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黄献欢 刘词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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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原告黄一鸣与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刘词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6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一鸣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二、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一鸣共同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按年利率11%计算,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三、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中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二分之一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黄一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93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献欢、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的50%即4,466.5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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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6 |
(2020)粤0391民初85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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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7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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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75号黄献欢、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原告何小梅与被告黄献欢、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7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按13%年利率(2019年11月20日起按18%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02904.11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借款到期后第五个工作日起,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本金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1120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三持有被告五公司70%股权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6、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五全部资产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7、判令拍卖、变卖被告六持有惠州市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40%股权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6时0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何莎电话:0755-8670506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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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7 |
(2020)粤0391民初656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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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6561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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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黄献欢、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张旭慧诉被告黄献欢、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6561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黄献欢、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01月18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十二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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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8 |
(2020)粤0391民初85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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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民初857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小梅 被告- 黄献欢 刘词英 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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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民初8575号黄献欢、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原告何小梅与被告黄献欢、刘词英、深圳市前海天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源商天赐开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金县龙潭泉饮用水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志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7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按13%年利率(2019年11月20日起按18%年利率),支付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全部本金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402904.11元);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自借款到期后第五个工作日起,即自2019年11月25日起,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至还清全部本金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为人民币112000元;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三持有被告五公司70%股权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6、判令拍卖、变卖被告五全部资产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7、判令拍卖、变卖被告六持有惠州市商达房地产有限公司40%股权偿还被告一、被告二上述1-3项责任所确定的债务。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1月18日16时00分在法治大厦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何莎电话:0755-8670506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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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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