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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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醉遇食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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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80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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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9-25 | 2020-12-0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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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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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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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0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4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该款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负担235元(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多收取的327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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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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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823号公告起诉状及开庭时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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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0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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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乡情回家农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湘军楼虾蟹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由审判员易承辉担任审判长,黄孝轩担任跟案书记员。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0504.5元,合计:30504.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6日15时00分在本院沙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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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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