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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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文生、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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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4执473号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邓文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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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人民法院 | 2021-10-07 | 2021-10-09 |
2 |
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文生、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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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24执14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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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人民法院 | 2021-02-26 | 2021-03-02 |
3 |
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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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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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12-27 |
4 |
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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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924民初58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沙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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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雅县人民法院 | 2019-05-14 | 2019-06-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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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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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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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本院受理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03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清偿货款113778.6元;二、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13778.6元为本金,从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林勇对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90元,由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五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谭碧婷、江一品联系电话:83005897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590962020-05-2615:45:59:126(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公告,贸易,食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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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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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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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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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在本网站的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中被告名字有误,应为:“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联系人:谭碧婷、江一品联系电话:83005897531557642020-02-2615:14:25:891(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侬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公告,贸易,广州市,食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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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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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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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34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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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本院受理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13778.6元及利息;2、被告林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〇年二月十八日联系人:谭碧婷、江一品联系电话:83005897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速裁庭531321122020-02-1817:38:27:78(2020)粤0103民初1349号原告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小依家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林勇,广州市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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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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