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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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20民初552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正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聚丰置业代理有限公司 重庆智投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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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2 | (2017)渝0120民初2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公 告 (2017)渝0120民初2030号 傅应德 邹习刚 安代群 邹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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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23 |
3 | (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蒋沧 简桥 岳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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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6 |
4 | (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蒋沧 简桥 岳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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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 - | 2017-05-1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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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20民初20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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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0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傅应德 邹习刚 安代群 邹习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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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20民初2030号傅应德、邹习刚、安代群、邹习兰:本院受理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20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傅应德、邹习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二、被告邹习刚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傅应德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傅应德、邹习兰不履行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原告对依法拍卖、变卖被告邹习刚、安代群共有的位于璧山县璧城街道东林寺大道2栋3号(212房地证2005字第04508号)房屋所得价款,在涉案债权未受清偿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傅应德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待本判决书生效后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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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2 |
(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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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蒋沧 简桥 岳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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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20民初2362号蒋沧、简桥、岳治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沧、简桥、岳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渝0120民初2362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沧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二、被告简桥、岳治华对被告蒋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蒋沧、简桥、岳治华负担(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交纳,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800元,本判决生效后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8月16日上传日期:2017年08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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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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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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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36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蒋沧 简桥 岳治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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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20民初2362号蒋沧、简桥、岳治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盈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沧、简桥、岳治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按月利率2%承担从2015年6月6日起到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2、判令二、三、四被告对第一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退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8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5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5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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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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