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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佳成国际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蚝业路3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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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6177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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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11-22 2020-02-14
    2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鹭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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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6485号 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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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4-17 2019-10-08
    3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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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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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市鹭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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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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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粤0307执617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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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7执617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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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7执6177号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7民初1334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7执61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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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03
    2

    (2018)粤0307民初1334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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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1334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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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审理(2018)粤0307民初13346号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7民初1334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14000元;二、被告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逾期返还房屋租赁押金的利息(以房屋租赁押金人民币1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9月1日起计算至14000元实际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杭州佳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宏孚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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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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