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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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公鄞(首)行罚决字[2020]02065号 | 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首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3日,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李花桥村内的宁波波迪针织有限公司,由于保管员的疏忽,仓库内双氧水实际剩余1403公斤,登记账本上记录剩余1460公斤,未如实记录双氧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数量,于2020年11月3日被民警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千元并处责令7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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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2 | (鄞)应急罚〔2019〕436号 |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
2019年7月29日,根据年度执法计划,首南街道行政执法人员励磊、贾梁,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都市工业园的宁波波迪针织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四条。针对这一情况执法人员当场开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首南)应急责改【2019】061号,责令该单位于2019年8月13日前完成整改。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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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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