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蔡旺雄、陶小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84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7-14 | 2021-08-05 |
2 |
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陶永丰、蔡旺雄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民终4190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31 |
3 |
葛双喜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金明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再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葛双喜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3-25 | 2020-08-12 |
4 |
12241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吴磊、谢纯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民初122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1-12 | 2019-12-05 |
5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顺化工有限公司、谷越、邵博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执恢236号之三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0-15 | 2019-11-12 |
6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周瑾、雍恒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执恢224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信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19-11-12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董伟国、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民终226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
展开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20-01-01 |
8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进良、朱国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执41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05-14 |
9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赵军、刘丽云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苏0591执恢140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3-19 | 2019-04-22 |
10 |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夏天和经典服装有限公司、苏州雅新服装针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执异1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周炳兰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9-02-20 | 2019-04-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7)苏0591民初981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董伟国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刘根虎 沈文英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8-11-25 |
2 | (2017)苏0591民初9810号 |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董伟国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刘根虎 沈文英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33 | 2018-11-25 |
3 | (2017)苏0591民初9714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俞明立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周胜利 周惠珍 周瑾 周顺 雍恒 谢慧芳 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袁招林 陆建明 周惠玲 许桂林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44 | 2018-09-29 |
4 | - | - |
原告- 苏州如顺服饰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破产文书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6-22 |
5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董伟国 苏州市相城区元联永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刘根虎 沈文英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8-05-13 |
6 | -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俞明立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周胜利 周瑾 周惠珍 周顺 雍恒 谢慧芳 江苏维康医药有限公司 许桂林 周惠玲 陆建明 袁招林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19 | 2018-04-22 |
7 | -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俞明立 被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第三人- 周胜利 周瑾 周惠珍 周顺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G69G72中缝 | 2017-12-21 |
8 | (2016)苏0591民初3548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葛双喜 被告- 赵金明 尤建英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2 | 2017-01-12 |
9 | (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高祥 孙华 朱凤玉 杨建智 王玉芹 张亚波 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一、四版中缝 | 2016-10-11 |
10 | (2015)园商外初字第0005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高祥 孙华 朱凤玉 杨建智 王玉芹 张亚波 苏州双翔模具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G37 | 2016-09-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审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赵金明、尤建英,案外人葛双喜 收起
...
展开
|
(2015)园商初字第020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赵金明、尤建英:葛双喜不服本院就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赵金明、尤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204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苏0591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葛双喜的再审申请。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苏0591民监5号民事裁定书,对(2017)苏0591民申8号一案进行再审,现已审理结束。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591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3-30 |
2 |
原审案外申请人葛双喜与原审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金明、尤建英 收起
...
展开
|
(2018)苏0591民监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赵金明、尤建英:本院受理的原审案外申请人葛双喜与原审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金明、尤建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苏0591民监5号决定再审民事裁定书,(2019)苏0591民再1号再审申请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
2019-05-07 |
3 |
江丕炬、吴金琴、张旭云、任斌、陈建红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687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江丕炬、吴金琴、张旭云、任斌、陈建红: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0591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丕炬、吴金琴、张旭云、任斌、陈建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591执18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李辉联系电话:0512-66603222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
2018-05-19 |
4 |
霍志军、王婴昶 收起
...
展开
|
(2015)园商初字第0426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霍志军、王婴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园商初字第0426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霍志军、王婴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执4763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朱文峰联系电话:0512-66603316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
2018-01-25 |
5 |
吴学兴、钮小娥、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 收起
...
展开
|
(2016)苏0591民初6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 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 收起
...
展开
|
吴学兴、钮小娥、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591民初64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学兴、钮小娥、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苏0591执273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履行或不报告财产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公告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联系人:殷明联系电话:0512-66603315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88号法院大厦邮编:215000 收起
...
展开
|
2018-01-02 |
6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林、张永梅、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3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沈海林 张永梅 王勇 沈双双 沈阳 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 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沈海林、张永梅、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9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海林、张永梅、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海林、张永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0000元,及至2016年11月23日的利息3009.65元、罚息15139.44元,以及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沈海林、张永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0844元。三、被告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海林、张永梅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沈海林、张永梅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370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765元,被告沈海林、张永梅、王勇、沈双双、沈阳、苏州佳祥广告有限公司、苏州美之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佳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市开元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60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10 |
7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锋、顾美红、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张建锋 顾美红 姚明 沈勤丽 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张建锋、顾美红、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4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锋、顾美红、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建锋、顾美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5000元,及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6570.83元、罚息4950.56元,以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张建锋、顾美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6296元。三、被告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建锋、顾美红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建锋、顾美红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676元,由被告张建锋、顾美红、姚明、沈勤丽、苏州天圣塑胶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07 |
8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国、杨维维、魏永柱、杨立兵、邓娟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3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林天国 杨维维 魏永柱 杨立兵 邓娟 收起
...
展开
|
林天国、杨维维、魏永柱、杨立兵、邓娟: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8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天国、杨维维、魏永柱、杨立兵、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林天国、杨维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5000元,及至2016年10月24日的利息495.83元、罚息1449.58元,以及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林天国、杨维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578元。三、被告魏永柱、杨立兵、邓娟对被告林天国、杨维维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魏永柱、杨立兵、邓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林天国、杨维维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2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332元,由被告林天国、杨维维、魏永柱、杨立兵、邓娟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07 |
9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利军、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利军 王旭 季霏 付凡凡 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 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 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41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利军、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李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70000元,及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1520.56元、罚息5751.67元,以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7%计算的罚息。二、被告李利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8418元。三、被告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对被告李利军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李利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14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5534元,由被告李利军、王旭、季霏、付凡凡、苏州超逸物流有限公司、苏州秦龙物流有限公司、中超物流(苏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07 |
10 |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周峰、江宗振、张奕军、江苏青 收起
...
展开
|
(2017)苏0591民初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魏周峰 江宗振 张奕军 江苏青 收起
...
展开
|
魏周峰、江宗振、张奕军、江苏青:本院受理(2017)苏0591民初37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魏周峰、江宗振、张奕军、江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591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魏周峰、江宗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40000元,及至2016年12月13日的利息4140元,以及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按年利率5.6%计算的罚息。二、被告魏周峰、江宗振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9204元。三、被告张奕军、江苏青对被告魏周峰、江宗振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奕军、江苏青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魏周峰、江宗振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4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2954元,由被告魏周峰、江宗振、张奕军、江苏青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7-07-07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