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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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宏顺坤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创瑞佳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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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2430号之十五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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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0 | 2021-06-08 |
2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五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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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2320号之十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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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3 | 2021-04-13 |
3 |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成都益汇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世纪浩创实业有限公司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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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执2321号之七 | 公证债权文书 |
申请执行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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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3 | 2021-04-13 |
4 |
王晖平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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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8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晖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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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5 |
葛萱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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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90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葛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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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6 |
杜秀莲与海南和合乐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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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8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秀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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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7 |
普永存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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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8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普永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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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8 |
李洋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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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9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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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9 |
张灿忠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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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92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灿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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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10 |
缪梅与海南一小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硕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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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琼01执68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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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1-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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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京73行初6315号 | - |
原告-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团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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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01 | 2019-03-19 |
2 | (2017)京73行初6315号 | - |
原告-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团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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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17 | 2018-05-15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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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执475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9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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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初20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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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初2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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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初202号张林、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和被告张林、陈晨、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民初202号。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上诉状。本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218651.35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被上诉人为张林、陈晨、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本案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法院联系人:曾卓电话:8353578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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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2 |
(2020)粤03民初20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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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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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2号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林: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张林、陈晨、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0)粤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证据交换、下午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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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3 |
(2020)粤03民初202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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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初2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张林 陈晨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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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初202号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林: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张林、陈晨、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民初20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2020)粤03民初202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证据交换、下午14时30分在第二十七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邢晓妍电话:0755-8353591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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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
4 |
(2019)粤0106民初16015号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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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16015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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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16015号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161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27日的租金172472元及违约金(以172472元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19年4月1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即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15日的租金104974.26元;三、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4月27日的管理费26387元及违约金(以26387元为本金,按每日0.1%的标准,自2019年4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违约金以不超过本金为限);四、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的电费2834.1元;五、被告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20元,由原告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470元,被告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浩山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531592792020-02-2715:32:58:0联系人:喻珺、陈穗芳(2019)粤0106民初16015号广州市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莞浩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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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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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6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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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326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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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燕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民初3262号。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调解温馨提示、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创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东莞市志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派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京北互联网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0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第四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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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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