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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枢

    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龙观西路2号B808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赵君涛与刘张和、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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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民终11330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赵君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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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31 2021-02-26
    2

    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优享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钟兰芳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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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40257号 -

    原告-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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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3-26
    3

    赵君涛与刘张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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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1民初1272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赵君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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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6 2021-02-05
    4

    骆军、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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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2290号之一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骆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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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0-04-26 2020-06-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06民初37848号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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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784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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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7848号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壹拾陆万捌仟元整(小写:168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伍佰叁拾玖元整(小写:539)(以人民币168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自2020年9月1日暂计至2020年9月20日,实际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321802020-12-2917:03:17:447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2020)粤0106民初37848号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广州市星驰新能源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伍婕妤、周梦瑶电话:020-8300675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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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2

    (2020)粤0309执229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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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9执2290号 劳动争议

    原告- 骆军 被告- 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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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执2290号深圳市天枢新能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骆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华劳人仲(大浪)案[2019]1334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执229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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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2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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