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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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少洪、周君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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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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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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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误执行赔偿 |
赔偿请求人-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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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李立、黎盛棉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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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异议人-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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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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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
上诉人-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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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李立、黎盛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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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复议申请人-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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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赔偿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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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错误执行赔偿 |
赔偿请求人-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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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地方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广东省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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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
原告-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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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李立、黎盛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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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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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李立、黎盛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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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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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吴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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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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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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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374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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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4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智美新能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国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盛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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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智美新能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盛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巧文,何志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6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7,522元(违约金以每月到期的本金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进行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止2021年12月10日);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被告二应付原告款项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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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4 |
2 |
(2021)粤2071民初3746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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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4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智美新能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国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中盛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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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智美新能源科技(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盛世体育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国羽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中盛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蓝博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裕中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周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巧文,何志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梦莹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26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137,522元(违约金以每月到期的本金为基数,按照15.4%/年利率进行计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止2021年12月10日);2、请求判令被告三在诉讼请求1中被告一、被告二应付原告款项的人民币5万元范围内(暂计至2021年12月31日)对原告承担支付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4、请求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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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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